(资料图)
制图/张平原
生活中有不少因为口音歧义问题闹出的乌龙事件,有的甚至产生了经济纠纷,最近漳州的陈阿姨就遇到了这样一句事:自己听雇主说的是“八百”(bwèi bā),雇主却说自己说的是“一百八”(bà bwēi)。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起诉到了法院。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初,陈阿姨受雇于厦门某家政公司,负责某待交付楼盘的开荒保洁工作3个月后,陈阿姨顺利完成全部工作,做完40余条连廊的开荒保洁,但在结算工资时陈阿姨却认为对方工资给少了。“当初口头说好一条连廊保洁费800元,现在怎么变成180元?”
陈阿姨因劳资问题存在纠纷,报警后将雇主诉至海沧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对其各自主张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经综合考量,虽然本案中双方均不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案涉项目连廊开荒保洁的单价,但厦门某家政公司提交的《开荒清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厦门某家政公司承包案涉项目每条连廊开荒保洁价格低于800元,且该承包价包含人工、材料、消耗物料、工具、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厦门某家政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优势证据,其主张与陈阿姨约定案涉项目每条连廊开荒保洁单价为180元,法院予以采信。陈阿姨此前确认完成案涉项目一套套内面积40㎡房屋的开荒保洁,价格为180元。陈阿姨主张双方以口头方式约定每条连廊开荒保洁单价为8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价格高于厦门某家政公司承包单价,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厦门某家政公司确认尚欠陈阿姨劳务报酬260元,该公司应予支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劳务合同。陈阿姨提供了劳务,厦门某家政公司应依约支付劳务报酬。但双方对于劳务费标准产生争议,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对其各自主张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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